(一)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。
(二)集资诈骗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。
(三)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。
(四)非法经营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。
(五)虚假广告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。
(六)合同诈骗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。
(七)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。